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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
| 发布人:jingdie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02-28 17:02:33 | 点击次数:2590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注意事项:1、分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公司的名称,缀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行业+分公司。其行业与其所从属企业一致,可以省略。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不能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应提交批文或有关证件。 3、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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