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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所需提交材料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03-02 17:39:54 | 点击次数:3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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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出资人名称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 4、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5、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公司类型、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如股东签字与档案材料不符,其股东应到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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