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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须按新旧个税法计算 |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3-02-21 09:57:00 | 点击次数:1982 |
近日,从地税部门了解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在3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由于前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实施,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计算方法感到困惑。 某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黄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黄小姐按照有关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去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新个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前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按新个税法计算还是分别新旧个税法计算,黄小姐不了解。于是前来地税部门咨询个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 税务人员向黄小姐解释,今年个税汇算清缴涉及到分段计算应纳税额,需要分步进行:(1)先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2)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3)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那么,该独资企业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市地税部门提醒,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另外,有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有关的申报表格式可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gov.cn)查阅和下载。 (黄柏梁 钟静绮 张映珍) 相关链接: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一)》(SB013-1)及《生产、经营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二)》(SB013-2)一式两份; 2.中介机构查账报告(委托中介机构汇算清缴的企业报送); 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本次内容到此结束,祝广大企业业务发展,生意兴隆,财源广进!同时,如您在广州注册公司及广州一般纳税人上有所疑问,欢迎您致电咨询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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