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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雇员通讯费是不能列支的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2-03-08 10:22:38  |  点击次数:2155

【问题状况】

小刘在一家保险公司做营销员,日常从事财产保险销售工作。鉴于营销人员日常通讯费用较高,为便于管理,公司统一为所有营销人员配备了工作手机,并为每人每月报销话费300元,超出部分则由个人自理。年底,小刘所在公司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公司尽快进行纳税调整,对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营销人员报销的那部分话费,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允许税前扣除。而且这部分人员占的比重不小,占了公司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应对技巧】

虽然最终公司仍按规定为包括小刘在内的未签订合同人员报销了话费,但听说公司的下一步举措是次年起不再实行话费报销的形式,而是直接将每月300元话费计入人员收入,每月随工资固定发放。

【相关法规】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符合以上原则方能在税前扣除。对于支付给非本企业职工的通讯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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