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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完增值税发票,莫忘来地税申报纳税 |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2-03-28 11:47:26 | 点击次数:2606 |
近日,从地税部门获悉,部分纳税人在国税部门前台申请开具发票时只知道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不知道在地税部门还要对这笔已经交纳了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进行申报纳税,以为在国税缴纳了增值税就完成了整个纳税程序。两位老板遇到了这种情况,相继到主管地税机关来咨询税收政策。
【情况一】 某公司有一批已报废了的设备卖了104万元,在国税前台申请开具了发票,缴纳了增值税税款17多万元。后被增城地税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当时未到主管地税机关缴交相关的税费,因此补缴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合共税费1.8万元,滞纳金1000多元。 【情况二】 一间卖五金的商店,在国、地税都是核定征收户,在2011年8月时该商店销售了五金产品,因涉及的金额较大,于是到国税的前台开了发票也征缴税款,后被增城地税局的税务人员,查到该商店这笔业务后,要求其在地税主管机关补缴了税款,并计缴了滞纳金。 地税部门对于这两位老板的困惑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这两笔业务在国税缴纳了增值税,按规定是要在地税部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计税的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同时要缴纳堤围费,其计征依据为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收入额。因而在国税申报增值税的同时,在地税也要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 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同时进行。在国税前台开具了发票缴纳增值税,记得同时要到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罚款和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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