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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办企业开办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2-04-05 09:11:55 | 点击次数:2006 |
【事件始末】 唐小姐新聘到一家公司作会计,她所在的公司今年1月刚刚成立。对于公司在筹办期间产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她不是很有把握,为此特地前去地税办税大厅进行咨询。 税务工作人员告知唐小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税务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税函[2009]98号文的规定执行。 唐小姐在表达谢意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假如企业的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用费用处理,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 税务工作人员继续答复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相关信息】 开办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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