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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明金额的合同也要贴花 |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地税 | 发布时间:2012-04-21 14:22:08 | 点击次数:2118 |
【客户疑问】 周先生近日在北京路的某大型商场内承租了一家商铺,准备创业做老板,然而合同里规定该商铺要以每月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付给商场,对于这种没有标明金额的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呢? 【问题分析】 周先生与商场签订的此类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由于签订合同时所支付的金额尚未确定,可以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按次结算时再按照实际金额计税,补缴不足税额。 【相关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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