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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的电子发票并不等于是废纸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地税  |  发布时间:2012-04-25 11:01:46  |  点击次数:2693

目前,电子发票在社会各行业得到普及应用。而对一些规模较小的餐馆或者税收知识欠缺的老板来说,从手撕定额发票到电子发票,操作过程中总会遇到种种问题。

近日,一餐馆老板娘到地税前台交税时提到,由于她是第一次接触电子发票,当她成功开出第一份发票后才发现内容有误,于是她将此作废后重新开具了一份新发票,而作废的发票则给了她的小孩玩,甚至丢失了。她万万没想到这份作废了的发票并不是她以为的一张废纸,需要交给主管地税机关的管理员验销。

税务工作人员耐心地向该餐馆老板娘解释,针对上述情况,根据《关于明确在线开具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6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对于作废电子发票,应将作废发票代码、号码等内容记录在纸质发票上,开票期后3个月内携带作废发票原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作废电子发票验销。逾期未验销作废电子发票,不能继续在线开票。

税务工作人员提醒,纳税人要按发票印刷流水号从小到大打印、使用发票,请注意保存好对应的纸质发票(包括实际未成功打印输出的空白发票、作废发票),把纸质发票按左下角的流水号从小到大顺号排列,以便验销。

通知同时明确,若遗失已开具发票(未交付款方),应立即在开票系统作废该电子发票,以书面形式报告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挂失报告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到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作废电子发票验销”模块录入遗失发票印刷流水号,选择“遗失作废”,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如纳税人非开票当月遗失已开具发票,应立即办理挂失,按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处理,备查资料中以遗失声明代替红字发票原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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