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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请问开具国税发票的发票专用章可否继续使用地税的发票专用章呢? |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2-11-29 10:06:57 | 点击次数:1995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因此,如果您公司的地税发票专用章的内容及规格与此公告的要求一致,则可继续使用。另外,由于国税税务机关和地税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号码不同,因此,同时使用国税和地税监制的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发票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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