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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委员:支持环保经济发展 税收优惠应有所体现

发布人:editor  |  来自: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13-03-16 11:10:01  |  点击次数:980

环境保护税是今年“两会”热点话题之一。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今年的提案就是建议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发展环保经济。

“十二五”时期,国家已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贾康认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亟须税收政策配合。税收优惠助推环保产业发展最为直接有效,可以缓解环保企业长期以来收费不到位和运行经费不足等问题,增强民间资本对环保产业的投资热情,减轻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和公众支付压力。

贾康表示,目前对环保产业税收优惠力度还不够。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门槛偏高。目前,我国环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较长的环保产业来说,作用不够明显。现行税法有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和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但环保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绝大部分企业享受不到这种优惠政策。二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形成的企业负担未体现优惠导向。随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许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主体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治污设施的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需要承担新增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客观上提高了治污成本,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

鉴于这种情况,贾康提出两条建议:第一,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对环保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第二,比照对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免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开征环境保护税,贾康表示:“环境保护税应包括对原税制体系中已有税种的‘绿化’,以及开征碳税。”他说,环境保护税会提高多排放主体的税负,为此应有“对冲”设计,下调企业所得税水平和标准税率,要追求“双重红利”。第一重红利是“谁多排放,谁多缴税”,使污染主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迫使排放者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重红利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通过优化税种使企业更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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