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和核定征收企业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及早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
(一)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申报软件(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和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携带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年度申报的电子申报数据;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其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5);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企业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六、咨询途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的咨询及具体申报流程和有关报表格式的下载,可通过拨打12366的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12366.gov.cn)。
七、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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