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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局:2012年度车船税3月1日开征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2-03-19 09:27:15  |  点击次数:2464


电子自助终端和网站暂不能缴纳

近日,市地税局发布《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通告》,明确我市2012年度车船税从3月1日开始征收。各车主可在规定期限内到已办理委托代征的银行、邮政网点交纳车船税,也可直接到各区地税局办税大厅前台申报缴税。

市地税局表示,因今年车船税改按排量征收,系统需作调整,目前暂未完成,故市内各电子交费系统(好易、 e路通、交费易),网站www.payeasy.com.cn和www.hotye.com均暂未能提供自助缴税服务,具体开通时间请纳税人留意广州地税网站公告。

今年车船税按排量征收 车主应如实提供申报资料

据了解,国家新颁布的车船税法规定今年乘用车改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税额设置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划分七档,由180元至4500元不等。市地税局表示,过往征收系统没有记录每辆乘用车的排量资料,因此在缴纳今年的车船税时,车主务必如实提供申报资料,才能顺利完成纳税手续。

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其他有关车船技术指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车船技术指标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二)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单位纳税人需提供纳税申报表。

新购置车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购买船舶发票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车船税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有变化

据了解,今年除了改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缴纳车船税外,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也有所扩大,将内部行驶车辆纳入了征税范围。通告明确,车船税的纳税人为我市范围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车船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但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可减免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即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3月1日起申报纳税,7月1日起办理减免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2012年度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为3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市地税局通告,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对全市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作出以下规定:

(一)车牌号码最后一位数字为“3~9”的,应在末位数字对应月份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8***8或粤A **8AB,末位数字是“8”,应在8月份申报纳税。

(二)车牌号码最后一位数字为 “0”、“1”、“2” 的,应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例如:车牌号码为粤A 5***1或粤A **1AB,末位数字是“1”,应在11月份申报纳税。

2012年度车船税减免从7月1日开始办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可咨询主管地税机关。

申报纳税地点照旧,但自助终端和网站暂未开通

通告规定,船舶和单位车辆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私人车辆纳税人可到以下地点申报缴纳车船税: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区(市)地税局。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以及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的车船税代征点。

3.从化市、增城市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市地税局表示,“好易”、“交费易”、“E路通”等电子自助终端,网站www.payeasy.com.cn和www.hotye.com由于系统原因暂时未开通,开通时将在广州地税网站上公告。

全市各地税局办税大厅地址、私人车辆代征网点信息,广大车主可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或拨打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车船过户应及时办理涉税手续

通告规定,车船发生过户、迁移的,纳税人应携带当年度完税凭证到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船舶以及单位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应携带当年度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私人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应携带当年度完税凭证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任一区(市)地税局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市地局提醒车主:按期缴税以免受罚

市地税局表示,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2012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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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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