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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差补贴凭发票报销可免个税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新快报  |  发布时间:2012-04-12 09:45:18  |  点击次数:1460

“职工出差的交通费、餐费补贴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免收个税。”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网友在线提问时回答。卢云同时表示,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计征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不过,专家对此分析说,上述“原则上不计征个税”的福利,只是根据相关文件有所豁免,实际上税务部门还保留着征收的权力。

有网友提出疑问,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卢云回答称,根据现行个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而企业发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都要如数纳入当月薪酬计算个税呢?卢云则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有市民对“集体享受、不可分割、非现金方式的福利”表示难以理解。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对此解释称,“这指类似单位对所有员工不论岗位、职务发一些类似青菜等福利的行为。”林江同时表示,“原则上不征收”是说税局根据一些文件豁免了对这种福利形式的征收,实际上税务部门仍拥有征收的权力。

卢云在答问中也表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林江告诉记者,该规定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因为企业可以界定福利费的标准和调节工资薪金的水平,如企业可以通过调低企业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员工用发票冲抵调低的部分。另外,14%的标准也值得商榷,林江表示,“为什么是14%,而不是15%、16%,这个标准出台得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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