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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实施细则 |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国税总局 | 发布时间:2012-04-27 09:34:24 | 点击次数:1314 |
国税总局4月26日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就相关西部大开发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录范围、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和总分机构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
此前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其受鼓励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此《公告》表示,由于新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颁布,因此在新目录出台前,企业仍可按2005和2011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2008版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确定优惠产业范围,待新版目录公布后再重新进行申报。 而对于总分机构分属不同地区的,《公告》明确仅对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所得单独适用15%优惠的原则。此外,对于此前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五大类西部企业,《公告》规定优惠到期即不再更新。 上述关于国税总局明确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实施细则的相关问答帮到您了吗?如果您仍有问题的话可以参照广州公司注册网及广州申请一般纳税人网这两个网站进行了解,同时,也欢迎您致电咨询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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