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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信息时报 叶静 莫剑梅  |  发布时间:2012-07-24 11:32:48  |  点击次数:921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2年第2号),对我市土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部分调整。

据悉,广州市本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是:写字楼(办公用房)的预征率由2%调整为3%。其他住宅类的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及商业营业房和车位4%维持不变。

市地税局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文件,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对近两年广州地税关于明确广州市销售普通住宅和写字楼(办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等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政策再次进行调整的延续。

市地税局明确,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针对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类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依据是什么?市地税局进一步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因此,结合我市房管部门商品房划分为住宅、写字楼、商业经营用房、车位的类型分别设置预征率,我局根据不同住宅类增值水平将住宅进一步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别墅、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其他非住宅类划分为写字楼(办公用房)、商业经营用房、车位。

市地税局提醒,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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