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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9月起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再缴纳消费税 |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中国新闻网 | 发布时间:2012-07-30 15:02:39 | 点击次数:808 |
今日,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通知明确,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述关于财政部:9月起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再缴纳消费税的相关说法帮到您了吗?如果您仍有问题的话可以参照广州公司注册及广州代理记账这两个网站进行了解,同时,也欢迎您致电咨询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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