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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量化资产转让别忘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华龙网 吴明芝  |  发布时间:2012-08-15 09:59:57  |  点击次数:986

近日,税务部门在对某公司进行个人所得税评估时发现,该单位2011年1月,职工将2007年度取得的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进行转让,转让所得90万元,未按照规定扣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过核查得知,该单位属于2007年度改组改制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实行全员参股,职工根据职位不同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资产,并拥有相关资产的所有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变化,企业的部分职工由于多种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转让原持有的量化资产。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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