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新闻中心 |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征管有新标准 |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上海证券报 郭一信 龚维松 | 发布时间:2012-08-21 10:04:56 | 点击次数:970 |
国税总局近日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加强征税管理,除了扩宽搬迁收入的征税确认范围外,同时增加了企业搬迁完成的认定条件。 据介绍,企业政策性搬迁主要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包括国防外交需要、政府组织实施能源、水利、交通、其他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等,其相关的收入扣除相关支出后所得按照规定,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核算。 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搬迁所得可递延至搬迁完成年度进行确认,不必当年征收。而对于搬迁完成年度的认定,过去规定在5年内实际完成搬迁或从搬迁开始时间满5年,都将视为搬迁完成。 此外,此前通知规定的搬迁所得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一般须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取得才可视作搬迁所得,而新办法中则规定只要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都可视为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意味着如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收入也将计入搬迁收入范围。 以上文章转载自《上海证券报》,如您需要进行在广州公司注册及广州一般纳税人申请方面的了解,请深入这两个网站,谢谢您对精碟的支持! |
|
广州精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0-28075188(正常上班时间12条服务专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