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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将至 过节费如何计征个税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新华网 徐蕊 何雨欣  |  发布时间:2012-09-03 14:46:07  |  点击次数:1021

一年一度的中秋节又将临近,单位发放的过节费、加班工资、福利费是否应该缴纳个税?该如何计算缴纳个税?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采访。

过节费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此可见,过节费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介绍,在现行个税法中,过节费应按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课税,通常所说的月薪是广义上的工资,主要包括基本的计件或者计时工资,还有得到的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年终加薪等,这些收入都应计入个税税基。

加班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我国个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以免征个税。”那么,加班工资是否属于免缴个税的范围?

根据税务总局此前的介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税。”白景明称,这也是个税立法以来一直都在执行的规定。

福利费

根据我国个税法,针对个人生活困难的补助费属于福利费,免纳个税。相关规定也明确,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提留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和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白景明介绍,一般意义上或是财务角度的福利费和税法上的福利费概念有区别,从税法上讲,只有符合相关明确规定的才能列入免征范围。福利费支出有发钱、发物、组织活动等类型,具体操作比较复杂,发放实物的应折算成货币后,根据个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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