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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营改增”后,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代开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由国税代征吗?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3-01-15 09:34:19  |  点击次数:2878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2年3号)第五条的规定:“试点前,地税机关已委托国税机关在给纳税人发票代开时为其代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区,2012年11月1日以后,国税机关在为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发票代开时,应按国地税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代征有关税费。”另外,根据《转发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334号)第一条的规定:“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协商,我市的代征范围是国家税务局在为非固定业户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统一发票,在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只有为非固定业户代开普通发票时,国税机关才代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固定业户仍在地税机关申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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