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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人:jingdie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05-26 13:45:22  |  点击次数:3235
  答:根据穗地税发[2007]199号文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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