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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在2010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发布人:jingdie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05-26 14:20:00  |  点击次数:2915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具体范围和要求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4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明确201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穗科信字〔2011〕13号)明确,企业申请享受201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应在2011年3月15日前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通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补充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企业未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备案登记,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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