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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相同,为何贴花金额不同?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2-03-28 12:11:09  |  点击次数:1936

【事件始末】

小张是从化市太平镇某鞋厂的会计,所在鞋厂主要承接来料加工的制鞋业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均为加工承揽合同。但小张发现,有些合同即使签订的金额相同,但所缴的印花税却不同,小张担心有错,带着疑问,向税管员咨询。

税管员对此非常谨慎,她仔细地查阅了小张带来的几分合同,发现该鞋厂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并不完全统一,有些合同明确列出了加工费金额及原材料金额,有些合同只笼统地列出了总体的合同金额,没有分列加工费及原材料费。看到此,小吴明白了其中的缘由,并详细向小张作了解释。

【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的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就是合同应该贴的印花数;而如果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就应按合同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根据税法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与购销合同要缴纳的印花税的税率不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贴花;而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因此,在合同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分列加工费和材料费的合同所需贴花就比只笼统只列出总体金额的合同贴花要少了,所以才会出现这种合同金额相同但贴花金额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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