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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是可以加速折旧的 |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2-03-29 14:50:07 | 点击次数:2148 |
【事件始末】 陆先生是一家化工企业的财务,最近正忙于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发现该公司有一批处于高腐蚀状态的设备不知道是否可进行加速折旧。于是,陆先生前去广州地税进行咨询了解。 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告知陆先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已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的处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相关信息】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以上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此外,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地税提醒】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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