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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收取加盟费应如何纳税?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中国税务报  |  发布时间:2012-08-24 14:44:31  |  点击次数:2473

连锁加盟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使用商使用。加盟商按照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商业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品牌持有企业对加盟自己品牌的企业按年收取一定的加盟费,并按统一经营的模式进行管理。那么,这类企业收取的加盟费该如何纳税呢?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单位名称(指有偿转让单位名称的行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转让单位利用自身的信誉为他人服务,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商誉的行为,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誉”的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同时,取得加盟费收入的企业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而加盟费正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外,加盟企业支付的加盟费能否税前扣除呢?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加盟企业支付的加盟费支出可在支付加盟费的当期税前扣除,但对一次支付数年的加盟费支出,应当按照配比原则确认相应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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