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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注册的验资报告包括哪些内? |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12-08 11:16:50 | 点击次数:1330 |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和《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标题。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 (2)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3)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4)意见段。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验意见时,应当说明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 (5)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应当包括已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验资事项说明应当包括被审验单位组建及审批情况、申请注册资本情况及出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及审批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7)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对该报告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已由注协备案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确认即可。 (8)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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