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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所含的工资成本能不能扣除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湖北省丹江口市国税局 | 发布时间:2013-01-11 11:55:49 | 点击次数:1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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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称之为工资、薪金支出。而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当年计提并发放的职工工资1000万元,进入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的工资为800万元,但因为货物没有全部销售,还没有全部结转为销售成本,那么是否能全额扣除呢? 针对以上具体情况,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中间,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发放合理的工资进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部分允许扣除,在汇算清缴时不作纳税调整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发放合理的工资准予扣除,在汇算清缴时理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发放的工资不作纳税调整。其理由是:一方面,多年来,关于工资的扣除,都是按企业进入销售成本的部分核算,既不作纳税调增,也不作纳税调减,这是不争的事实,并已形成惯例。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关于工资的扣除,只局限在进入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的部分。另外,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作纳税调整。因此,甲公司2011年经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900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发放的工资应该作纳税调整。其理由是: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甲公司2011年发放的工资自然都要扣除。另一方面,甲公司2011年期末有存货,表明公司发放全年的工资分布在期间费用、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和主营业务成本之中。而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配比原则,只对货物销售成本中包含的工资以及管理费用中核算的工资扣除,仅仅扣除分布在期间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之中的职工工资,分布在生产成本和库存商品中的职工工资,因公司货物未销售,因此未结转、未扣除。对此,该观点认为,2011年甲公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2000+600+400)÷(5000+2000+600+400)×800],经过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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