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全称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境外的公司承担。
对一些刚刚进中国试探市场的外国(地区)企业,设立代表处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外国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例如,它不能签订销售合同,不能接受服务所得的收入,不能开发票,也不能向境外汇款。
但是,外资代表处可以开立银行账户、拥有工作人员来实现其业务联络的目的。其公司总部可以与代表处的客户及供货商签订合同,但只能以公司总部的名义,不能以代表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但是,总部的很多业务可以通过代表处联系沟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核心价值理念:为客户持续高效贡献最大价值。
Copyright © 2015
粤ICP备14001735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1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