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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问答 (一)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13-09-02 09:49:38  |  点击次数:968
1.广州市何时开始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全市范围同时开展吗?

答: 2013年9月1日起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和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2.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制?今后设立公司可以“零首付”吗?

答: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商事登记机关不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资本,仅登记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申请人申办设立登记手续时,如资金不到位,允许“零首付”,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3.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吗?

答: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 “一址多照”应当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形:一是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可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二是在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家企业的住所。

企业在所属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不需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允许“一照多址”,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经营场所信息。

4.什么叫“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

答:根据《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是指股东、投资人、出资人、合伙人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企业。

5.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领取营业执照即可经营,如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即“先照后证”。

从事金融、电信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先申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先经外经部门批准,再申领营业执照,如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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