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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起广州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市地税局 | 发布时间:2013-07-26 17:00:27 | 点击次数: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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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转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1079号)规定,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广州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据了解,失业保险的浮动费率指单位缴费费率,浮动费率由市人社部门按用人单位前五年失业保险申领率来确定,分0.9%、1.2%和1.5%三档;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按基准费率的0.8计算即1.2%费率征收。浮动费率在一社保年度内,实行一年一定,一年不变。执行浮动费率的缴费单位名单及费率由人社部门提供,市地税局按其核定费率进行征收。广大缴费人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夏文玲 龚翠焰 陆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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