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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间存在差异

发布人:jingdie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03-26 11:49:05  |  点击次数:3423

对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处理,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间存在差异。

税务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补充规定:1.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72号的执行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会计方面:从税法规定来看,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其特殊之处,表面上是限额扣除规定,实际采取的是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因此会计处理不同于其他费用的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广告费应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对于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即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采用一些新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科目。

案例:振兴医药制造有限公司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700万元,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940万元,会计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09年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2000+700+300=30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00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不计入基数。

2.广告宣传费税前允许列支数:根据财税〔2009〕72号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扣除限额为3000×30%=900(万元),实际发生940万元,形成4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登入备查账簿中。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该广告宣传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

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当期可予税前扣除900万元,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4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其计税基础为40万元。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40万元之间产生了4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0×25%=10(万元)4.应交所得税:(100+40)×25%=35(万元)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 25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 10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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