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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股权转让行为须于3个月内自行申报纳税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信息时报  |  发布时间:2013-08-24 09:21:47  |  点击次数:1199
近日,省地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通告》(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2013年8月6日)起3个月内,凡企业或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而未申报的,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按照通告要求,由广州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股权,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易,年度汇算清缴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更正股权转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需补缴税款的,向主管地税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由广州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居民企业,其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持有的该居民企业股权,应由受让股权的居民企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而未代扣代缴的,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应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告还重申,自然人(包括外籍个人,下同)转让其所持有的注册登记在广州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股权,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无扣缴义务人的,由该自然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不包括在国内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股权,按照合伙人的自然人身份或法人身份,分别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当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企业转让股权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非现金形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案例:A企业2012年度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底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股权转让给C,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转让时B企业留存收益中属于A企业占有份额为300万元,计算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000-500=500万元

个人所得税方面

市地税明确,个人股权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以取得所得的股权转让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股权受让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个人股东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减除股权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

案例:2010年,税务机关通过工商部门信息交换得知我省某房产开发企业个人股东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于是向其发出文书,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企业财务报表等补充资料。

企业基本情况:该企业注册资本800万元,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原个人股东甲和乙出资比例分别为70%、30%,出资方式为货币。此次股权转让甲、乙两人将所持全部股权以注册资本800万平价转让给三家法人企业。税务人员对被转让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核,发现该企业账面净资产虽小于个人股东股权投资成本(800万元),但资产构成中土地使用权约占总资产76%。

税务人员分析认为:该企业土地使用权占资产总额比例较高,在当前土地价值增值迅速的情况下,企业拥有价值如此巨大的土地,原股东仍以平价转让股权不符合情理。于是,要求该企业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以进一步核实其资产净值。

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处理结果:该企业向税务机关递交了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该企业的净资产价值约为70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认为该评估报告所反映的企业净资产价值较为合理,可予以认可作为股权转让的核定计税依据。根据评估报告反映的净资产,对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应按原股东各自所占股权份额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甲股东应缴个人所得税=(7000×70%-800×70%)×20%=868万元

乙股东应缴个人所得税=(7000×30%-800×30%)×20%=372万元

市地税提醒,在我市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企业、自然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时间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或解缴税款。逾期未申报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如需了解有关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规定,可拨打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广州地税”新浪微博进行咨询,或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gzds.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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