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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发票须加盖(套印)发票专用章 |
发布人:jingdie | 来自:信息时报 | 发布时间:2011-05-06 11:14:31 | 点击次数:1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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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地税部门获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21日发出《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从2011年2月1日起,发票专用章启用新式样。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和为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广州市地税部门要求对已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并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地税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对套印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章的发票,以及已印制印有单位名称但未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门票类和车票类发票,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据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目前有效的税务登记号有15、18、20位三种位数。刻制新发票专用章时,纳税人应按实际税务登记号位数刻制,同时须保持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号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不变。为避免发票查询出现差异,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名称应采用全称。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刻制新发票专用章后,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留存备查手续。 (信息时报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韦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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