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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形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发布人:jingdie | 来自:信息时报讯 | 发布时间:2011-05-26 14:29:42 | 点击次数:1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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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桂萍 张莹) 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市地税局表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就明确了以下六种情形不得享受减免,并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减免 二、转让标的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减免 三、未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不得减免 四、未经相关部门认定登记的不得减免 五、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的不得减免 六、从关联方取得的不得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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