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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jingdie  |  来自:越秀国税  |  发布时间:2011-01-27 12:43:54  |  点击次数:2072
为切实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局201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范围除下列企业外,凡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均需参加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实行总分机构企业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企业,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仍需报送有关资料,详见第四大点第三小点。
(二)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参加汇算清缴的其他企业。

二、汇算清缴时间 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至2011年5月31日。为保障2011年一季度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年度核定征收鉴定工作的开展,小型微利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请尽量在2011年3月20日前完成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一)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申报软件(珠海翔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和北京通审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涉税通2009”申报软件),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携带纸质申报资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继续实行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查账)报告制度。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 //www.12366.gov.cn“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栏目内相关的名单通告)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对2010年度第四季度新办企业,及其他因特殊原因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需书面报告主管税务分局进行备案。查账征收纳税人、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一)查帐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年度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电子数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电子数据;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同时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复印件;
6、按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报送的备案事项相关资料(进行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前已备案的提供有关的备案文书复印件);
7、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总分机构企业的组织架构、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划拨经费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等内容(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报送);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报送);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其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1);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2010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提供),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同时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复印件;
3、<<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
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按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报送的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前已备案的提供有关的备案文书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1、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拥有或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等内容(具体格式由企业自行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汇总表);

五、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六、咨询途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的咨询及具体申报流程和有关报表格式的下载,可通过拨打12366的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12366.gov.cn)。

七、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越秀区国家税务局
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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