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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请问“营改增”后,营业税差额征税中未抵扣完的部分,应该如何处理?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3-01-14 10:40:21 | 点击次数: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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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退还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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