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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货运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购买了税控盘和报税盘,请问是否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3-01-16 10:03:40  |  点击次数:3479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第四条的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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