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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将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以置换方式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是否征收营业税?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3-01-23 10:02:20  |  点击次数:307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 的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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