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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儿子,要缴纳营业税吗?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3-01-24 10:47:55  |  点击次数:254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此之外,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依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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