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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时间:2013-01-26 11:20:44  |  点击次数:245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的有关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计算方法为: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展业成本(收入额的40%),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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