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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饮食行业营业收入、成本的审核

发布人:jingdie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04-07 18:18:02  |  点击次数:3183

一、审核时间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般应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审核工作。对因纳税人较多,每次全部完成审核确有困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纳税人进行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纳税审核 。对按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对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局税政二处的有关规定在每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或“双定”调整。

二、审核内容

    1.审核资料以纳税人前期和当期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纳税人经营情况资料(包括纳税期末雇工人数及工资总额、经营方式、经营场地面积、场地租赁费、装修情况、水电费交纳单据以及“堂沽单”和营业日报表等)提供的各种相关情报信息为依据,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估,经综合评估,对纳税申报不实的应按税法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纠正。其主要审核项目如下:

    (一)申报纳税的各项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本期申报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和上年同期纳税额或累计纳税额有无异常变动,能否合理解释。
    (三)营业收入的审核。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有无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分析业务往来情况,有无存在相互抵消往来款项,少计营业收入的问题;参考发票开具情况,审核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是否合理;已纳税额和开具发票金额是否匹配(匹配度应为70%左右)。
    (四)成本、费用的审核。本期发生的营业成本(费用)发生额与上期和上年同期营业成本(费用)发生额或累计发生额有无异常变动,能否合理解释;有无将不合法凭证入帐。
    (五)发票的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缴销发票,是否存在借用、转让、虚开、代开、少开、不开发票的情况。
    (六)征收方式的审核。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是否微利、亏损或“长亏不倒”;经营同一品牌的饮食关联企业, 有无部分采用核定征收,部分采用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企业大量使用白头单入账,而将相关成本、费用的发票提供给查账企业,虚大查账企业成本、费用,造成查账企业长年亏损偷逃税收。
    (七)审核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是否有第四章第四节第八款所列举重大变化的情形而不如实申报的。

    2.经纳税审核或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评定其当期或前期的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原核定额明显偏低的。

三、审核方式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第四章第四节第八款办法评定饮食业纳税人的计税营业收入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2.采用第四章第四节第八款款办法不足以准确核定应税营业收入额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参照同类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
    (二)按照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和测算的不开票比例核定;
    (三)按照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审核结论

    1.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税负低于平均税负,又拒绝委托中介机构查账的饮食企业,税务部门可以按平均税负评定其应补缴的税额。

    2.凡实行核定征收的,经审核其收入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10%-20%比例从高核定其计税营业收入。

    3.凡委托中介机构查账的饮食企业,中介机构不能只是就账查账,必须评价经营者在收入核算、成本核算、费用核算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可以信赖(真实性评价)和申报纳税收入与企业的规模以及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规模是否匹配(合理性评价)。凡中介机构在真实性评价和合理性评价方面持保留意见,而纳税人所得税税负又低于平均税负的,税务部门可以按平均税负评定(或核定)其应补缴的税额。

    4.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查账报告的审核评估,对违反税法、违反工作规程、违反工作指引的中介机构,要严肃处理。

    5.经审核发现“长亏不倒”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按纳税人实现的经营收入额依规定的简易征收率(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同一品牌的饮食关联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饮食关联成员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性质的业户)必须统一征收方式。

   6.经评税尚未解决问题的或在审核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依法处理或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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