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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税收收入贡献:四级财政

发布人:jingdie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04-08 18:30:12  |  点击次数:4552

   按照分税制管理体制,地方税务局组织的税收收入主要供地方财政使用,但目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税种中,也有相当部分是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以地方税务局不仅为省、市、区(县)三级财政贡献税收,也为中央财政组织收入。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广州地税组织的税收收入按税种和行业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省级固定收入,省与市、区(县)共享收入和市、区(县)固定收入。

   (1)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和市、区(县)分享40%。

   (2)省级固定收入:①地方铁路和南方航空运输营业税,省独享100%;②金融、保险、信用合作社营业税,省独享100%; ③省属企业所得税,省分享40%(中央分享60%)。

   (3)省与市、区(县)共享收入:①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省分享40%,市和区(县)分享60%;②企业所得税(不含省属企业和市、区所属国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省分享16%,市和区(县)分享24%

   (4)市、区(县)固定收入:①市、区(县)所属国有企业所得税,市和区(县)分享40%(中央分享60%);②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市独享100%;③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资源税),区(县)独享100%。

   2009年,广州地区地税部门组织税收收入742亿元,其中贡献中央级财政174亿元,占23.4%;省级财政225亿元,占30.3%;市级财政153亿元,占20.6%;区(县)级财政191亿元,占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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