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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人:jingdie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06-02 18:26:37  |  点击次数:3041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
  ①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
  ②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③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说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④如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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