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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期收入归属保持不变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新京报 | 发布时间:2013-07-09 10:33:28 | 点击次数: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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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8月1日起将扩围至全国。记者昨日获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称,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至此,“营改增”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从上海扩围至全国。 此前有业内人士指出,营改增涉及的政策调整很复杂,牵涉和影响面也广,因为触及了我国目前分税制的财政体制。 按照目前的财政体制,增值税主要由国税机关征收,实行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享。营业税则主要为地税机关征收,归属也基本全部是地方,而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因此有担忧者认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地方税收收入会缩减而失去主体税种。 据上述三部委最新通知,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 此外,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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