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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系统性制度变革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中华会计网校  |  发布时间:2013-08-14 09:37:36  |  点击次数:1132
8月1日,在“营改增”由部分地区试点向全国推行之际,财政部长楼继伟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营改增”首先涉及国家与企业的税收关系。由于“营改增”,不但试点服务企业外购材料、设备、服务进项增值税允许抵扣,避免与上游企业之间重复征税,更为重要的是,试点服务企业开给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允许抵扣,从而避免了产业链重复征税;并在方案设计中除交通运输和租赁业外,将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主要定在6%,低于工商业基本税率17%,及低税率13%,从而既减轻了服务业增值税负担又减轻了产业链税负,实现了国家减税、企业减负的改革目的。

“营改增”同时涉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为平衡和协调中央与地方财政利益关系,“营改增”后税收归属采取了“一税两制”方式,但毕竟不是长远之计。为此,有建议改为“统一税制”,将工商业和服务业增值税并轨并重新调整和划定分享比例。但由于其并没有解决现行分税制固有的体制矛盾,为此,楼继伟表示,“营改增”一旦覆盖全部地区、全部行业,将倒逼财政体制改革,绝不是简单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

“营改增”也涉及国税与地税的权益关系。“营改增”后,虽然体制上“一税两制”,但管理上统一由国税局负责征管。从而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少机构摩擦。失去对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权限,除了征管上失去连续性外,对地税局的冲击也是可想而知的,地税局的职能和存在理由也由此受到质疑,从而将影响国、地税机构在设置上的重大改革。

“营改增”还涉及上下游企业的价格博弈。对于试点服务企业,“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下游企业,下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作进项税抵扣。对于增值税发票抵扣所带来的减税利益,自然会在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定价博弈来消化。最后结果必然是根据供求、在竞争中由上下游企业双方共担增税损失和减税利益。

“营改增”最后涉及地区间利益竞争。一方面由于“营改增”采取了地区扩围战略,使先行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形成了一定先发优势:一是吸引非试点地区服务业务流向试点地区;二是吸引非试点地区服务企业到试点地区注册。另一方面,“营改增”不但影响试点企业税负,同时影响下游企业税负,当试点服务业为异地工商业提供服务时,试点服务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异地工商业减税的同时,也相应减少了异地地方财政收入。地区产业结构的差异,使“营改增”对不同地区之间产生了不同的财政利益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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