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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饮食行业纳税人及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
发布人:jingdie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04-07 17:33:33 | 点击次数:3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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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的确定 1.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提供饮食业劳务,涉及应交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提供饮食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有关税种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提供饮食业劳务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通过承包或者承租方式提供饮食业劳务的经营者,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均为饮食业的纳税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1.纳税人提供饮食业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饮食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2.饮食业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饮食业劳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及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 3.纳税人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5.饭店、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在顾客就餐的同时提供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服务,如另外收费并分别核算的,该项收费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帐务上未能与饮食业劳务收入分别核算的,提供饮食业劳务收入与提供歌舞活动服务的收费一并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在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对已经提供饮食业劳务但未取得收入的,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收入时申报纳税。 四、纳税地点 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提供饮食业劳务发生地,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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