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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注册公司时对股东的要求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11-22 15:59:37 | 点击次数:2815 |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要10万以上,2个股东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要3万以上。 当然,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注册广州公司的,对此我国的法律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一、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⑵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⑶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⑷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⑸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⑹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⑺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⑻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⑵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⑶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广州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⑷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⑸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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