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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时,“5个以上大类”是否必须是同一个“门类”? |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12-13 10:44:52 | 点击次数:4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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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解释,“大类”构成国民经济重要的经济部门,也构成全社会经济活动的结构性框架,“门类”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活动性质相近的经济部门的综合类别;因此,“门类”包含“大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没有明确规定“5个以上大类”必须是同一个门类中的5个以上大类,因此,该款规定中“5个以上大类”,既可以是同一个门类中的5个以上大类,也可以是不同门类中的5个以上大类。 (2)如果企业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该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经营范围”一栏,经营范围必须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如果经营范围没有5个以上大类,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即使提交了承诺书,也不予核准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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