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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核准后名称作延期处理相关说明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12-13 10:52:34  |  点击次数:1993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文书规范注记中规定:“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因此,办理名称延期的,应使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已延期的不再办理延期手续,确有需要的可待过期后重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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