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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会决议上有部分股东未签名的登记方法

发布人:精碟财税  |  来自:广州精碟工商财税  |  发布时间:2011-12-15 11:48:59  |  点击次数:1987

   对与如题所示问题,精碟的回答是这样的: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股东会决议上签名的股东超过了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股东会的表决比例,该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并不需要全部股东签名;只要申请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们就可以为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不需要申请人提交股东会召集程序的有关证明材料,但要求在股东会决议中载明召开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情况。至于该股东会召集的程序是否真实,公司登记机关没有审查的义务,也不需要审查。如果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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